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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示了一张外汇处罚罚单,具体如下:
2025-03-21,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因1. 违反规定办理利润汇出业务;2.未按规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3.未尽职审核办理代垫项下相关业务;4.未尽职审核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收付;5.未按规定开展银行间市场交易;6.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75.74万元。



违反条例及处罚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第七条 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和下列要求,审核相关交易单证:
(一)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存在涉嫌构造或利用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进行投机套利或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况;
(二)交易具有合理性、逻辑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于现行法规或依据不明确,或超出现行规定但符合改革方向且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外汇分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但不得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通过货贸系统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与分类信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
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应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自律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规则。
第九条第(一)项 充分考虑客户不同订单类型的区别,从制度上致力于为客户达成公平、透明的结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
第一节第(八)项(数据质量要求)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报送数据,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于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
6.5.1外汇账户内结汇-基础信息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2024年5月6日起废止)
10.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中的审核原则第8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其中,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美国银行介绍
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原称美洲银行)总部位于旧金山,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据该行官网介绍,美国银行是美国排名第一的小型企业贷款银行,主要为个人客户、中小型企业、大型公司和机构提供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以及其他金融和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其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NYSE:BAC)
美国银行在香港、台北、北京、上海、广州设有分支机构。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成立于1991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


违规事实分析:
1. 违反规定办理利润汇出业务
利润汇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将在境内所产生的利润汇往境外股东的行为。实操中,利润汇出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归属经常项目收益项下“302011-利润汇出和汇回”,但最新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2024版)则将利润汇出放到境内直接投资部分,可以看出,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业务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但需要提交审核相关的业务背景资料。
此外,《指引》明确提出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利润汇出业务的同时,应通过适当方式查看企业是否已完成FDI多报合一年报登记及其申报数据是否存在问题。对于企业未按时完成FDI多报合一年报登记的,应提示企业尽快完成;对于企业FDI多报合一年报登记数据有误的,应提示企业尽快完成数据更正。
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应遵循“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具体到利润汇出业务中,一是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流入、股权变更、股东变更等资本项目信息做透彻了解,确认业务登记凭证及控制信息表数据的一致性;二是要确保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中,利润来源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三是要审核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能相互印证。综合考虑会计、财务、审计、法律、外汇政策等方面广博的知识,确保业务合规。
2.未按规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一般认为离岸转手买卖是从转口贸易发展而来,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其特征在于货物运输和交付在(境)外,而接单和资金在(境)内,与传统进出口贸易相比,呈现货物、资金流、单据流分离的特征。相比转口贸易,离岸转手买卖的交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随时发生变化而货物物理空间位置可能不变,因此具有交易和投资属性(官方表述为“买卖”而不是“贸易”),其核心要素体现为业务的资金结算,金融属性较强。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投资、交易和流通属性,离岸转手买卖的“底层资产”通常也是国际认可的货物类别,典型的包括原油、有色金属、铁矿石等。
据不完全统计,过去外汇局对违反办理离岸转手业务的银行的处罚不在少数,我们整理了如下案例:

3.未尽职审核办理代垫项下相关业务
银行直接办理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费用的业务,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点:
①境内外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②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期限不超过12个月。注意了,只要不满足其中一个条件,都需要事先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4.未尽职审核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收付;5.未按规定开展银行间市场交易;6.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外贸企业开展货物进出口、进行外汇收付之前,根据外汇管理的规定,外贸企业需分为A、B、C三类,监管部门、银行按照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于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资金收付,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银行基于企业良好的资质,合理、快速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对于B、C 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资金收付,在贸易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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